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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团学干部管理规定
作者:共青团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委员会    时间:2020/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组织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 有坚定的政治信仰,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 有良好的学习成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在班级前50%。

(四)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校园活动。

(五) 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办事公正,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

(六) 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热情为同学服务,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工作踏实,能起到模范作用。

(七) 有较强的团结精神,善于将广大同学团结凝聚在一起,善于处理好同学间的关系。

(八) 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工作中积极出谋划策,在学习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九) 有健康的身心体魄,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主动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十) 有较强的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和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推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团组织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各级团组织确定,院级学生干部组织由院团委确定,系级学生干部组织由系团总支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岗位人数由辅导员确定。

第八条 院、系级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方式和程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 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组织考察。由各级团学组织组成考察小组,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进行面试、谈话,并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五) 竞岗演说。召开各级团代会(团员大会)、学代会(学生大会),进行竞岗演说和投票选举。

(六) 确定人选。各级团组织根据竞岗投票结果,召开各级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学生干部人选。

(七) 公示任职。人选确定后,由各级团组织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任职。

第九条 班团干部选拔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团支部全体成员,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结果须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 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七)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广泛团结关心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活动。

(五) 坚决执行学生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例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 积极响应学校各项决策,对广大同学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 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八)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在每学期复习前两周完成,考核工作可采取考核汇报会、民主测评会、班团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系级学生干部由各系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班团干部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中,各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成为入党发展对象,考核等级须为优秀;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等级须为良好及以上;获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工作考核中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分为校级表彰、院级表彰和系级表彰,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详见相关评选文件。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评当年系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考核优秀者,方可参评当年院级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公开批评或免职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者,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

(一) 不注意个人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会议、培训、集会等活动迟到、早退、缺席者。

(三) 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受影响者。

(四) 不配合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者。

(五) 有违纪行为或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予以免职: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 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有两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

(四)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 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无视组织纪律,不服从指挥,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六) 无正当理由一个学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集体会议、值班或集体活动,或一个学期内受到公开批评达3次。

(七) 徇私舞弊,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名誉。

(八) 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学生干部队伍形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一) 学生干部违纪后,由相关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处理意见。

(二) 学生干部作出的各级处理决定均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归档(院级学生干部处理报院团委备案,系级和班团干部处理报系团总支备案)。

(三)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两周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凡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全国学联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组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组织学生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报院、系团组织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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