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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
第三条 学院设立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教学部负责承办。
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组成。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下设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人,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第四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决定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4.协助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成绩达65分;
3.专业主干课程重修或补考门数文科不超过5门,理科不超过6门;
4.外语水平须达到《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本科生外语达标规定》的要求;
5.毕业论文(设计)须原创,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6.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学习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表决方能生效;
3.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部,由教学部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本科毕业时,仅因第六条第六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
1.受处分后,表现突出并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优秀学生称号;
2.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者(以证书为凭);
3.毕业前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者;
4.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正式录取通知书为凭);
5.受处分后,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6.教师教育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者(以证书为凭);
7.主持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
第九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系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一次,在七月份学生毕业时进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发学士学位证书:
1.毕业时未取得普通话合格证者;
2.师范类毕业生未取得三笔字合格证者;
3.毕业时英语成绩不达标者。
缓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毕业后当年内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在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